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3号(中国海洋大学)
中国海洋大学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,你校第九届党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《中国海洋大学章程》,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,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核准。
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,自即日起生效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。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,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健全内部管理体制,依法治校、科学发展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
2014年10月11日
中国海洋大学章程
序 言
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,历经私立青岛大学、国立青岛大学、国立山东大学、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,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,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,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,2001年成为国家“985工程”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。
学校秉承“教授高深学术,养成硕学宏材,应国家需要”的创校宗旨,遵循“强化发展特色、协调发展综合,以特色带动综合、以综合强化特色”的学科发展思路,坚持“重特色、求质量,先做强、再做大”的总体发展策略,“特色立校、科学发展、树人立新、谋海济国”,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、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,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,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,规范办学行为,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,实现办学目标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等法律和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海洋大学,中文简称为中国海大,英文译名为OCEANUNIVERSITYOFCHINA,英文名称缩写为OUC 。
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青岛市松岭路238号。学校设有崂山校区、鱼山校区和浮山校区,地址分别为青岛市松岭路238号、青岛市鱼山路5号和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,在校区外也设置实习、实训场所和教学、研究机构。
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,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。
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,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,自主办学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。
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,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。
第八条 学校遵循“以人为本、科学发展”的理念,坚持“崇尚学术、谋海济国”的价值追求,以“跻身于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行列”为发展方向,办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“海纳百川,取则行远”。